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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开展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整治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19-09-04    浏览量:2649

根据自治区党委领导在《新华智库》16期、30期上的批示精神,为切实整顿医疗市场秩序,做到依法执业,规范行医,诚信经营,维护广大群众健康权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4月18日召集五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下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要求。4月下旬,自治区卫计委抽调执法人员和医学专家组成两个督查组,对全区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为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监督执法力度,5月16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又联合自治区公安厅、人社厅、工商局、物价局五部门集中开展新一轮全区民营医院专项督导检查。督导检查重点对民营医疗机构及人员执业情况、诊疗行为规范管理情况、医疗广告发布情况、医疗服务价格收费及诚信经营情况、患者投诉办理情况等进行综合督查。


  通过4月下旬督导检查发现,个别民营医院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以及医疗服务不规范等行为,按照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已责成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现的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各地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各类民营医疗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共检查各类民营医院142家。截止目前,各地共立案查处存在医疗违法行为的医院44家,作出罚款行政处罚16.1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63万元。其中,宁夏同济中医医院使用4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其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拟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处罚;分别给予宁夏新协和医院、宁夏中德皮肤病医院、宁夏华夏中西医结合医院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给予宁夏慈济老年病医院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对5名医务人员存在的非医师行医、超范围跨地点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将依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立案查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以上案件正在办理执行过程中。针对检查发现个别民营医院存在的不履行明码标价义务、乱收费、分解收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涉嫌医疗欺诈等行为,按照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权限,已将案件线索分别移交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做为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补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服务行业,以弥补医疗服务不足,满足群众多层次的医疗需求。在鼓励社会办医的同时,不断强化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对诚信服务缺失、夸大宣传、诱导患者就医等现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坚决给予打击,维持公共医疗市场秩序,维护好广大群众健康权益。下一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一是严格准入标准,强化校验管理。严格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临床技术服务准入审批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许可,对已经许可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提高日常校验管理标准,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要求的注销其执业许可。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对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的医院,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姑息,逐步净化我区医疗服务市场,维护广大群众健康利益。三是建立日常监督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民营医院执业情况,对重大案件进行社会通报,利用社会舆论促进民营医院规范行医。四是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拟制定完善《宁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弥补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滞后缺陷,将当前一些新出现的如医疗欺诈等行为作为禁止性条款在《办法》中予以规定,明确主体责任条款,明确具体罚则,对出现的违法行为给予重罚,使卫生行政监督执法有抓手,处罚有依据,使民营医院有法律约束,违法有成本,用法律手段加强医疗市场监管,依法维护广大患者就医安全。五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建立由宣传、卫生、人社、工商、物价、通信、新闻媒体等部门公共参与的民营医院督查制度和医疗服务质量巡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巡查结果,通过舆论监督措施,实时纠正民营医院乱收费、过度医疗、医疗欺诈等行为,对医疗服务质量低劣,社会投诉举报频发,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医院,将与市场主体社会信用挂钩,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直至淘汰。